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公司对于是否展开
债务重组的决策时间并未有明确的硬性要求。
然而,若涉及到破产企业所实施的
债务重整事宜,该项工作的完成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所谓债务重组,亦被称为债务重整,系指在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之际,
债权人根据自身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而做出的让步行为。换言之,只要对原定的债务偿还条件进行了调整,无论这种调整是通过双方协商还是由法院裁定,只要最终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与原协议有所出入,皆可视为债务重组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
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