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框架下,被判处
管制的罪犯,其刑期自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若在此之前已经有被
羁押的情况发生,则被羁押的每一天都将按照两倍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他们的刑期同样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计时;如果在此之前已经有过羁押经历的话,那就将被羁押的每一天,只按一倍的标准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至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刑期也是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计算;如果在此之前已经有过羁押经历的话,那就将被羁押的每一天,也只能按照一倍的标准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