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法庭若决定对案件进行审判,则通常并不会通过电话方式予以通知,而通常会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更具仪式感的方式来传达给
当事人。这便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关于此问题的清晰规定,即法院在决定启动审判程序审理案件之时,应向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以
书面形式详尽地通报开庭的确切时间和具体地点等关键信息。即使在被告人正处于
取保候审状态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亦会遵循相应的程序,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被告人有关开庭的详细安排。
至于具体的开庭通知方式,将会在法院所发出的送达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