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取保候审”中的37天,通常特指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员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需要进行的
审查起诉周期。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交
批准逮捕申请。倘若未能提出申请或者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话,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请各位注意,这37天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固有期限,它仅仅是在
拘留期间的一个重要时间点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