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保险拒绝赔付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所签属的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不完全适用于实际事故的情况,或者申请理赔的具体需求与保险合同条文描述之间存在出入;
其次,保险买受方在投保过程中故意向保险公司隐匿了一些重要的相关信息;
再者,若发生事故之后,保险买受方未能尽到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或是未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其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该事故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最后,如果保险买受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相应的补救措施,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据此理由拒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