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租赁的商业店铺面临
拆迁时,租户有权获取一系列的
拆迁补偿款项,这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停业损失;
2)搬迁费;
3)新商位的竞价购买权或者
优先购买权。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租户已经签署了
商铺租赁合同并成功办理了
经营许可证,那么只要这个店面的所有文件手续完整且合法,租户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然而,如果业主与租户之间无法达成关于搬迁租金标准的共识,那么相关的补偿事宜将由政府部门决定。对于那些拥有可供租赁的住宅物业并且签订了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的被征收者来说,他们将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会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针对被
拆迁房屋的
货币补偿金金额:即被扣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加上价格补贴再乘以被扣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而如果被征收者与
房屋承租人在如何解除租赁关系方面未能达成共识的话,政府也应给出房屋置换这个解决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