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然设定
抵押权的不动产依然具备进行交易的资格。倘若
抵押人试图对
抵押物实施转让行为,则必须立即告知
抵押权人有关事项。若抵押权人有
证据显示该等抵押物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其抵押权益,那么便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获得的转让价金提前偿还
债务或设立专门账户加以保管。
至于转让所带来的超出
债权人债务标的额的那部分利益,应归属抵押人所有,而对于仍未满足的差额部分,则由
债务人负责清偿。以下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几种类型: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制成品;
(二)交通工具;
(三)海域
使用权;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在地面上的各种附着物;
(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设定抵押权的其他各类财产。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