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问题上,存在着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形,此项费用应由事故
责任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引发了交通事故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若其责任确属本车一方,则应首先由为其承保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如
赔偿金额仍显不足,则应由为其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充赔偿;若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则剩余部分将由
侵权行为人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