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期的问题,最低限度为十四个日历日内,在特殊情况下则可延长至三十七个自然日。
然而,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及可能面临的
刑罚时长,这将取决于庭审时法院对于案件的实际调查结果以及所涉及的具体
犯罪行为等因素来作出判断与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
拘留期限内,如果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进行
逮捕,那么
被拘留者必须立即获得释放。除非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侦查的
证据,或者被拘留者满足了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否则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其
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