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
羁押状态者通常能够获悉自身具体被扣留了多长时间。当警方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拘禁措施时,必须向
当事人展示相关的
拘留处罚决定书并让其签署确认,因此,
被拘留之人应能明确知晓自身所受
拘留期限的具体长短。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与惩处性措施存在着本质区别,故而拘留期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不可超过37日,然而在特定情境下,拘留期限则可以予以适当延长。被拘留者享有权利得知自身所受刑事拘留期限及其
审查起诉状况,其
家属亦有权了解其刑事拘留期限。若被拘留者的家属对拘留的具体天数存有疑虑,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咨询。通常而言,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为7天(针对流窜、结伙、
多次作案的情形则为30天),再加上
批准逮捕所需的7天,被拘留者最晚在14日内便可得知自身是否将面临
逮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
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
违法事实和
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