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交通
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承担全责的
当事人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应对赔付标准遵循如下规范:
首先,对于
医疗费用方面的
赔偿限额设定为:负有全部责任者,赔付额度上限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而如若完全未对事故造成影响,则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其次,就死亡与
伤残两项
损害赔偿而言,全责方最高可获得十一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而
无责方则仅需承担一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义务。
最后,关于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设定为:负有全部责任者,其赔付额度上限为人民币贰仟元整;而如若完全未对事故造成影响,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