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若
刑事拘留行为存在错误且
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未遵循
刑事诉讼法规则而对公民施以
拘留手段,或虽在符合法定程序前提下,对公民实行了拘留措施,但
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指定的时效。在此情况下,若后续决定撤销案件、不予
起诉或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刑事拘留错误是可以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可以通过
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