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起
双倍工资补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与双方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并无任何关联性。在任何情况下,因为任何理由导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契约终止,该员工皆有权主张属于他的那份已到期或未获支付的另一倍
工资报酬。然而,若员工自愿提出离职,就无法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补偿。
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企业可能会以员工未经批准缺勤为由来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企业不仅要确保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具有
法律效力,而且还需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未按时请假的行为。如若企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撑,便极有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双倍赔偿金。若劳动者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劳动关系及其
入职时间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期限,那么他们赢得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胜算将超过90%。
虽然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时,雇主无需给予其
经济补偿金。但若是由于尚未签署劳动合同而引发的问题,员工可选择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此事,若双方未能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则还可前往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