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拆迁协议需要由户主亲自签署。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房屋
拆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亦即我们常说的合意书。
然而,任何一项合意书都至少包含了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方,这就是所谓的
当事人。因此,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除了
房屋征收部门之外,被征收的户主也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当事人,他的反馈和意见对于整个协议的执行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户主未能亲笔签字确认,那么这份拆迁协议便失效。换句话说,没有户主的确认,便无法形成有效的房屋拆迁协议。
其次,根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制度,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并在协议中对各项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等。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房屋所有者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与
拆迁人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则需得到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的同意才可生效。而当
代理人在无
代理权限或者没有
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未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该协议同样将视为无效。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