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担保协议中,对于
担保期限的设定,明确约定了
保证期限为三年,此项条款具有
法律效力。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并未就
保证期间达成约定时,债权人将拥有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在
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条件下债权人未曾对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