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自由的取保候审之后,该案件的司法
管辖权通常仍然属于当初负责提请
逮捕和受理此案的人
民法院。虽然在被取保候审这段时间里,嫌疑人或被告的日常行动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并且需要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但是这完全不会影响到原来确定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性的取保候审等措施,相关法院对于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都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形式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