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接受外地警方传来的
传唤决定是否必需遵从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若该传唤行为合法合规,原则上则应当予以配合。以下将为您详尽解析其中缘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传唤行动之时,必须向受传唤者详细交代传唤的目的以及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等信息。如遇受传唤者无充分理由而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通过躲避方式逃避传唤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手段。
然而,对于来自外地警方的传唤,其合法性可能会引发争议。若传唤过程未遵循法定程序,受传唤者有权拒绝配合。因此,当面临可疑的传唤要求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