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期限规定为90个自然日,该期限自行政机关正式
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明了,且所获取的
证据确实可靠稳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权当即作出轻微罚款或者警示的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