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针对
劳动争议而
申请仲裁的
有效期限为一年。此种时效期应自相关
当事人明确知悉或理应明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
劳动者可能因为担心失去工作机会,尽管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法定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仍不敢积极主张个人权利。因此,鉴于此类情况,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此项时效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特别刻画,即若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内,因
拖欠劳动薪酬引发争议的,则劳动者请求仲裁的时效应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所设限。然而,倘若劳动关系终结,那么就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法律并不会对那些沉睡于权利之上的人们施以呵护。时效制度设置的初衷就在于鼓励当事人尽速维护自身权益,力求维护各
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敬请各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否则若逾越时效期,便会丧失
申诉权,亦即劳动
仲裁机构有权力拒绝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