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身怀有孕的女性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得
刑事拘留之豁免权,并采用
取保候审的方式替代。此项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如遇特殊情形,例如患有严重身心疾病,或无法独立生存及照顾自身起居处理日常事务等,以及面临孕期或哺乳期特殊生理阶段的妇女,若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则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孕妇,便可依法免于刑事拘留,转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