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发生交通事故时,涉事车俩应遵循相应流程与规定予以提离困境。具体而言,当交警部门完成了对事故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之后,车主便可依照相关程序申请提取车辆。对于因检验或鉴定工作所需而暂时
羁押事故车辆及行驶证的情况,交管警务人员应在现场即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给相关当事方,同时向其透彻传达关于扣留车辆和证件的期限及相关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有责任在勘查现场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检验、鉴定;过程中,检测和鉴定工作必须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如遇特殊原因需延期,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且最多不得超过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