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发生严重社会危险的特定情形等诸多情况。而
逮捕则作为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通常是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实施的较为严格的强制手段,预示着可能承担相对更为重大的
刑事责任。
至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对早已
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申请取保候审,则需要根据各个案情的具体状况来进
行权衡。假如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符合适用于取保候审的上述条件,例如他们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或者尽管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险,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须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
法规来作出裁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会遭到拒绝。总而言之,逮捕本身并不排斥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