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采用法律
诉讼手段加以解决:⑴当挂靠方以自身名义将工程项目转包或与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
销售合同,而实际上的建设者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主张被挂靠单位需对该
合同义务负有责任时,人
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⑵若挂靠方是以被挂靠单位之名进行上述操作,一般情况下,被挂靠单位需要为其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果实际施工者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挂靠关系的存在,且在此基础上向挂靠方提出
合同责任主张,那么挂靠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