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关于
违法所得财物是否需要归还
当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的问题,该问题的决策权应属于司法机关之一。因此,当案件进入司法机关的不同办案环节时,所涉之财物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分别退回相应的机关。具体而言:首先,若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那么,这笔财产应该无条件地返还给公安机关;次之,倘若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的侦查阶段,或者正处在
审查起诉之中,则这类财物应依法交由检察院处置;
最后,若是案件已经到达法院审理阶段,那么这些财物便应妥善交给法院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其
家庭成员,都有权积极主动地退还所涉
犯罪活动所获得的
赃款或
赃物。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