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若原告决定撤销
诉讼并且合乎受理要求,那么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便可再次接受其登记并进行后续处理。在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后,如果他们能够通过私下谈判或调解解决争端,并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这时他们有权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当申请人得到明确的书面通知后,若是无适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是在未经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出庭审,将被视为已经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