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
十级伤残的
工伤劳动者,将一次性给予其七个月的个人薪资作为
伤残补助金。
2.在计算本人
工资时,通常将其视为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每月缴纳的工资总额。若本人工资远超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依凭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但若本人工资较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低,则将依据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得出结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