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在建造房屋时,需要得到邻居们签字确认的现象,主要源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在这种制度下,我们在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建筑活动时,必须始终尊重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以此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若涉建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那么在实施建造过程中,便须经过集体组织的授权同意,并且也需要取得周围邻居的签字认证。此举旨在充分保障邻居们的合理权益不受损害,从而防止因住宅建设而导致邻居们的利益遭受侵害。
然而,如果农村居民所要建造的房屋所在土地为私人所有,那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则无需征得邻居们的签字确认。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