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帮信案件中的流水高达34万元的情况下,该
行为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
帮信罪。详细解释如下:对于那些清楚了解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的
犯罪行为提供协助的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中所定义的“
情节严重”:
(1)为多达三个或更多的
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4)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之后又再次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