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辞退缺乏事先提示的
赔偿事宜,具体的处理方案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若属于预告性质的辞退行为,即事先未向雇员传达此类信息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付一个月薪酬的责任。
然而,若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合法
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辞退工人,除了按照惯例给予
代通知金外,还有义务依照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两倍,以此方式赔偿工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用人单位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或发放额外一个月的薪水作为替代通知。当公司选择终止劳动合约时,应根据雇员在职满一年的时间,向他们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若实际服务年限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视为一年;少于半年,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因此,员工有权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
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若涉及
纠纷,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经正当合法程序解雇,将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
双倍赔偿金。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方可提前三十天以上用书面方式通知雇员个人或支付额外一个月薪水作为补充,继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雇员患有疾病或是因为别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在国家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项目或无法担任用人单位安排的新任务;
第二,雇员在完不成当前的工作职责时,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但最终结果显示依然无法胜任工作;
第三,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基于的客观事实和环境条件出现了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而且在用人单位与雇员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