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已经缴纳的
定金原则上是可以予以退还的,但具体能否成功取回己方所交付的定金,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其一,若已购
买房屋的客户由于自己的原因无法顺利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那么该客户无权向其
追讨已缴付的定金。
其二,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出于获利最大化的目的擅自与其他机构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并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同广大客户订阅预售合同,又或者在预售定金交付之前未曾明确告知
消费者该
商品房已经存在被冻结、
抵押等事实真相,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双倍金额
赔偿的方式来偿还客户的定金损失。
其三,在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和
购房者双方责任的特定情形之下(譬如双方无法就预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达成充分的共识;
亦或是出现了无法预料且难以控制的不可抗拒事件等等),导致原定的预售合同无法得以最终签署,那么此时开发商有义务将客户此前所交付的定金悉数归还给买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
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