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若所涉
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超过三年
有期徒刑的,则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十五天。
与此相对,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