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索赔申请予以拒赔时,
诉讼期限设定为两年;至于涉及人寿保险方面的
诉讼事项,相关
诉讼时效则需要延长至五年。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保险公司接到有关
保险事故通知之时,即视为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件的发生,由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对于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要求的诉讼时效也同样设定为五年,自他们得知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此外,关于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三年。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指出,
保险理赔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自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在此期间内,若出现某些特定事由,诉讼时效亦可能会因之中断或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