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此期限亦被誉为“最长
拘留期间”。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内无法获取检察机关签发的
逮捕令或决定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则拘留期届满时应立即释放
当事人。
然而,若需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可请求检察机关延长
拘留期限。但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延长的期限仅限于一个月之内,并且只允许进行一次延长。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权在拘留
期限届满之后,向检察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一旦获得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正式
羁押,其
逮捕期限将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情况下,逮捕后的
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十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