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对
刑事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时,
拘留天数通常以犯罪嫌疑人实际入狱之日起算起。举个例子,若某位公民于夜间被实施拘留,那么该夜便视为其
刑拘第一天。针对普通刑事案件,
刑拘期限理论上不能超过三天;
然而在例外情形中,经过特别批准后,拘留期可延长至七天;
至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团伙犯罪等
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则可能被处以最长为三十天的拘留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