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对刑嫌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时,其最长年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的法定上限。因此,对于取保候审事宜的最终裁定,应在此期限内予以明确。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程序并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且未发现有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则被取保候审之人理应在十二个月之内获知自身是否仍需继续接受取保候审,抑或是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