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被
取保候审人员的取消
保释状态将由作出最初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通过正式文书形式进行通告告知。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转变,例如关键性
证据产生新的变化、嫌疑犯逃脱等特殊情况时,相关的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