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处理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
同时,若
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
处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将决定期限延长至十五天。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案件发生
管辖权变更,则自变更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关于
受贿罪案件,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从
立案到
逮捕的整个流程都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期限。若案件较为简单,犯罪嫌疑人未认罪或不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条件,那么决定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至于逮捕,这通常是在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决定通常会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做出,但具体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检察院决定不
起诉的程序,这与受贿罪的立案逮捕程序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用来解答本问题。总的来说,受贿罪从立案到逮捕的时间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具体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