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债未得偿还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
债权人以
虚假陈述或
欺诈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主张偿还
债务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告诈骗”。然而,实质上要界定该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其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存在
非法占有的故意。然而,相关
证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被收集到,这便给判断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带来很大困难。
换句话说,若行为人确因蓄意占有他人财产而进行借款,那么就构成了
刑法上所定义的
诈骗罪;反之,倘若行为人一开始并无非法占有之恶意,仅因其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此种行为则应视为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
合同违约行为。因此,对于欠债未还的情况,债权人应当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索偿,包括请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在此基础上,若
胜诉后
债务人仍不主动履行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依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