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常规而言,法院一经对案件作出
终审判决之后,若各方
当事人均无异议,此时判决便已经正式生效,各争议方皆应严格遵循并实施判决中所判明之各项事宜。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对判决的内容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谓的司法划拨,是指人
民法院通过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将作为被
申请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数额,强制性地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之内。在执行过程中,既可先进行冻结再进行扣划,也可以直接进行无保留的扣划。
至于被司法冻结的各类银行存款,如需扣划,须由法院法官携带有效证件(包括工作证及
执行公务证)、扣划
裁定书以及
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直接前往该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相关存款扣划手续。对于开户银行,其有责任按照法院的相关要求,尽职履责地完成扣划业务;如有拒不协助之行为,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