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逝世村民的居住地处理方法:
首先,需明确的是,此类宅基地仅限本村居民申请使用。若子女的户籍已经转移到其他行政区域,则他们将失去在此宅基地上寻求权益的资格。
其次,对于那些子女户籍已经迁移至其他城镇的村民来说,当其父母过世之后,其原本享有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这些子女仍可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合法
继承,而不受其
户籍所在地限制。在此期间,只要该房屋仍然存在并且使用期限未满,那么子女便可继续在房屋占用范围内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直到房屋
使用权结束为止。
另外,如果原先属于农村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就业后转变成了城镇人口,那么在他们的农村父母离世后,他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应当交还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若房屋依然存在,它将作为个人私产由
继承人继续享有,继承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这处房产,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种方式是将房屋的价值补偿还给土地所有者;
第二种方式是将房屋出售给
符合条件且需要用地建造房屋或者尚未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本地居民,并且需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完成
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最后一种方式是允许依法将
房屋出租,并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