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确规定,涉及到
开设赌场罪行的荷官,若其行为足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者,则应依据其实施
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与所应承担的责任来决定判决。而所谓“荷官”,通常是指在赌场中担任发牌、收费等相关职责的人员,他们的一举一动亦有可能被视作赌场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荷官的行为被确认为开设赌场罪的一环,那么他们将面临着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
罚金。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荷官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反之,若荷官的行为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