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被指控犯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按要求报告住址变更情况、立即抵达指定地点、不得妨碍
证人进行合法的证词提供、不得销毁、篡改或
变造证据,亦不得相互
串供等方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即便已缴纳了适当金额的
保证金,也会遭到没收;
同时,还可能需接受执法部门下达的具结悔过令、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严厉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如若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可先对其进行
拘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