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业务之承接受理工作在每个自然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进行,即自当月的1日至24日。对于当月所提交的申请业务,其
有效期限自次月开始计算。该类政策规定以每一年度(具体指从当年的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完整时间段来评估和考核
社保状况,并且要求参保者必须一次性支付和结算一个社保年度内所需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同时,为了确保正常缴费操作,我们在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期间集中收取下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医疗保险费用。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