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为两个月之内,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若案件涉及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此外,若人民法院因
管辖权变更而导致案件
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
证据材料,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
盗窃罪这一类的公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理应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
然而,若案件在看守所内等待审理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并且尚未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延长审理期限,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看守所内等待审理的时间限制,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回答“盗窃罪在看守所里待几个月才会判决”这个问题。要想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审理期限的情况,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