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孕妇只要符合下列特定情形之一者便可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一)即有可能判处
管制或者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倘若孕妇能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那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她是完全有资格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