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双倍工资,属于
拖欠薪资行为。对于非全日制员工,亦即人们通常所称的
临时工(即每小时计酬),其
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15个自然日,且实际支付日期由雇主与
劳动者共同商议决定。若未能按时支付,便可定义为拖
欠薪资。而对于全日制员工而言,其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依照固定月份进行支付。具体的每月支付日期则需由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未能按时支付,同样可以视为拖欠薪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有任何
克扣或无理拖欠的情况发生。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