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
法规规定,身患职业疾病的雇员是不容许遭解职的,因为这种情况被视为法定的用人单位禁止接触
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
然而,若身患职业疾病的雇员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便有权解除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强制性地
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向雇员支付双倍的
经济赔偿金,同时,雇员应享受的
工伤待遇亦不可被剥夺。因此,在处理涉及身患职业疾病的雇员问题上,用人单位必须审慎思考并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