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限制在14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7日。
此外若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侦查以获取更多
证据的,可以在刑事拘留期满之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
拘留期限的申请,然而每次延长不能超过14日,并且累计延长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37日。在
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严重罪行,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对其进行审讯,并在审讯结束后的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亲属。若公安机关在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依然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