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胜任原有的工作任务,亦或无法执行用人单位为此专门另行作出的工作安排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与该劳动者间的
劳动关系,并且需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