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
担保,原则上并不要求配偶签字确认。
然而,当保
证人为他人提供实质性的担保时,该
债务将被视为
借款人的
个人债务;反之,若有配偶在担保协议中签署了姓名,那么该债务将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债务,双方都必须承担起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